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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青岛佳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21”一般叉车火灾事故

发布日期:2022/2/21 13:59:11

 火灾总是在不经意间发生。2021年2月21日 ,位于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的青岛佳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致 2 人烧伤,过火 面积约 6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 80 万元。

 

 

事故发生前一名叉车驾驶员吊装装满化学品的铁桶,由于吊钩脱落,铁桶砸到附近也同样装满化学品的铁桶上,导致铁桶破损,化学品发生喷溅,遇到叉车底部电瓶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起火。这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万幸的是受伤人员没有生命危险,但是伤者全身70%的烧伤,也让我们感受到事故的惨痛教训。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反思吸取教训。

 

 

第一点。驾驶员采用吊装的方式来吊运桶装化学品是不是正确。根据《常用化学品危险品贮存通则》,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或其它工具。本事故中采用的吊钩是网购的钢制的金属油桶夹,很容易产生火花,遇到可燃的化学品发生火灾。所以说采用吊钩的材质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点。驾驶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操作特种设备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驾驶员并未取得操作证,无资质进行作业就像无证驾驶车辆,出现事故的频率非常高,并且给自己或他人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

 

 

第三点。叉车是否可以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根据《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本事故驾驶员驾驶叉车动力源为柴油,属于非防爆叉车,违反以上规定。

 

 

第四点。驾驶员是否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驾驶员在危险场所进行作业,必须经过驾驶技能、风险意识、现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序必须持证上岗。对于没有达到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以上多项违规操作,暴露了佳和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教育培训、风险辨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员以上,一百万元下的罚款;

 

 

叉车在很多企业使用非常广泛,对于驾驶员资质、作业场所都有严格的要求,对此你们公司有没有出现叉车事故,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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