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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被罚款30000元

发布日期:2022/2/19 10:49:42

 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即墨区一建材公司因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被罚款30000元。

 

 

叉车,在企业的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搬运,装卸,堆垛都要用到叉车,但是很多企业对于叉车以及叉车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比如山东青岛的这家公司:青岛鑫铝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90530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邢家岭村临街37号,法定代表人为鲁宗根。

 

 

由于公司的叉车未在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上牌,近日被查处。216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对该公司的处罚文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处罚依据: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法律,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处罚。希望广大使用叉车的企业引以为戒,对本单位的叉车进行登记备案,并每年到质监局或市场管理局进行年检,规范使用叉车,确保员工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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