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叉车租赁公司提醒:叉车安检超期 青岛金明钢铁被处罚
青岛金明钢铁有限公司(简称“青岛金明钢铁”)在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车间内有叉车1台,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当事人不能提供出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该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金明钢铁作出较轻处罚,处以人民币罚款叁万元整。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青岛金明钢铁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登记所为青岛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富强路北侧姚家荆戈庄村南,经营范围包括各种钢铁配件、各种规格线材等。
2019年6月17日,该司车间内有一辆正常使用状态的叉车,现查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叉车(注册代码为:(51103702832017050013)当事人不能提供出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其制造单位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5年4月11日,2017年12月20日进行登记,检验完成日期2018年04月28日。当事人于2019年5月10日提供了该叉车由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有效期至2019年04月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批准日期为2018年04月28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4月,截至到2019年5月5日,当事人叉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没有办理叉车检验,不能提供出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该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被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作出较轻处罚,平度市市监督管理局针对违法事实对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为了核实该案,信网通过青岛金明钢铁的对外公示电话联系该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处罚已经按照正规处罚流程处理完毕。